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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04]65号 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9-16 作者:
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
合政[2004]65号

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在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试行前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企业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前应当办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行为。
  承诺是指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条件和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监督管理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
  二、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超越法定权限,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全面推进、分步实施原则。凡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区两级同步推行,各种企业类型一并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分步稳妥推进。
  3、讲求实效原则。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结合合肥实际,拓展范围,规范运作,力求实效。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1、原则上凡企业注册登记法定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均应试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安全生产、省级以上审批及其他暂不宜实施的项目除外)。
  2、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设立的前置审批都应试行告知承诺制。
  3、对首批(详见附表《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未列入的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排,分批尽快试行。
  四、告知承诺制的运作方式
  1、明示告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企业设立,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涉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受理人员要向申请人指明办理相关审批的行政机关窗口,由该窗口将前置审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书面承诺。申请人应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批机关。
  3、证照核发。审批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决定,申请人持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向工商部门申办企业注册,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随即将发照信息书面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4、实地查验。审批机关自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领证企业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对未遵守承诺,达不到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撤消许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企业或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职能,统一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合肥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告知承诺制的顺利试行。
  2、加强监督,强化事后监管。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程序、时限等要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后监管措施,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的,要指明申请人到相关市、区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市、区审批机关要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
  4、自2004年5月1日起试行,肥东、肥西、长丰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项目

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法律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资质预审 建委 国务院248号令(98.7.20)
2 理发及美容保健、洗烫、摄影扩印、音像设备及影碟经营环评审批 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3 旅店住宿服务(不含餐饮、供热锅炉)、面包蛋糕制作经营店及茶社休闲酒吧(不含餐饮)环评审批 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4 废旧物品收购环评审批 环保局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5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肥投资新建的食品加工企业、定型包装食品销售 卫生局 《食品卫生法》(95.10.30)
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包括:新建宾馆饭店、新建展览馆和图书馆、新建沐浴休闲场所、新建健身场所、新建游泳场所、新建商场和连锁经营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 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87.4.1)
7 报纸、期刊的零售和出租许可证 文化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2.2)
8 印刷(复印、打字、名片)经营许可证 文化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7.26)
9 广告经营许可证 工商局 《广告法》1994年
10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工商局 《广告法》1994年
11 印刷品广告登记许可证 工商局 《广告法》1994年
12 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 工商局 《广告法》1994年
13 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局 《拍卖法》(1996年)
14 国内旅行社许可证 旅游局 国务院205号令(1996年10月)
15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 《烟草专卖法》(1991年)
16 食盐零售许可证 盐业局 国务院197号令(1996年)
17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水产局 国务院153号令(1994年)
18 兽药经营许可证 畜牧水产局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年)
19 种子经营许可证 农委 《种子法》(2000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审批 意见
 报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合肥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240份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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